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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州委、市州人民政府 , 省直有关单位 :
经省委、省政府同意并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,为使我省非公有制外向型、产业型企业人员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, 参照因公出国(境)管理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一、非公有制外向型、产业型企业人员出国(境)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设备验收、技术培训、市场调研、产品推销、展览、合作洽谈等经贸、科技活动,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包括民营企业、民营控股企业人员及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人员。
二、企业可根据需要参团或自行组团出国(境),按“分级负责,归口管理,属地管理”的原则申报任务。
(一)参加中央和国家部办委、公司组团的,由申报单位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或有因公出国(境)任务审批权的政府报批确认件;参加省、市有关部门组团的,填报《湖南省因公出国(境)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》交组团单位申报任务。
(二)属自行组团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:(1)上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(2)上年度出口创汇20万美元以上的;(3)团组人数10 人(含10 人)以上的;(4)多次往返港澳访问的。其余直接向任务归口部门申报。在长沙、株洲、岳阳三市工商部门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,向该市政府申报任务。在其他市(州)工商部门和省工商部门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,向省商务厅申报。
三、企业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,由省工商联出具人员审查批件;在市(州)工商部门注册的,由市(州)委组织部出具人员审查批件。对主要从事金融、资本经营和房地产企业的人员因公出国(境)要严格审批把关。
四、企业年度内首次为所属人员申办因公出国(境),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上年度销售收入及出口创汇情况说明材料;企业法定代表人申办因公出国(境)任务,须由省、市(州)工商联签署意见。企业招聘的外省人员需因公出国(境),应是受聘一年以上的技术骨干、业务人员,申报任务时需提供聘用合同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。
五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因公出国(境)核准制度及严格的 照、证领用制度。必须设有专办员和照、证保管设施专办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、较强的外事纪律及严谨的工作作风,上岗前必须接受业务培训。
六、企业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,并根据本企业业务的实际需要挑选素质高的人员出国执行任务。企业人员、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衔私舞弊、涉嫌犯罪的,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七、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本办法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,请及时反映。
湖南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.8.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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